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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凉民初字第6331号

李某某与王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0
公开日期
2016-03-10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李某某,王某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凉民初字第6331号原告李某某。被告王某甲。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王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被告王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2年10月14日,原、被告举行结婚仪式共同生活,2013年5月13日生一男孩,取名王某乙。2013年8月14日补办结婚登记。婚后双方感情还好,孩子出生后,被告及家人不好好待我,我只好到娘家生活。从2014年5月起我们正式分居,从此再没有一起生活。现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起诉要求离婚,孩子由被告抚养,被告家中的电脑、电视、金银手饰归原告所有。

被告辩称:原告所说的结婚生孩子的情况属实。婚后两人闹矛盾的主要原因是我没有挣上钱。孩子出生后,由于原告父亲也买过奶粉。2014年夏天,我们在宁夏打工,原告生病回老家住院,我没有顾上回家,原告家里出了钱。2014年10月我领回孩子后就再没有去她家。我认为我们之间感情还好,还能一起生活,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2012年6月,原、被告双方在武威打工时认识,同年10月14日举行结婚仪式共同生活。共同生活期间感情尚好。2013年5月13日原告生一男孩,取名王某乙。孩子出生后,被告及家人采用传统方式给原告吃米汤、鱼汤,原告要求吃好一点,未得到被告允诺。后原告患病,迁怒于被告及其母亲,双方为此产生争吵。孩子出月后,原告回到娘家生活,被告外出务工,抚育孩子的支出由原告父母负担,加剧了原告对被告的不满。2013年8月14日,原、被告双方协商后补办结婚登记,之后双双外出打工。2014年夏天,原告患病回家治疗,被告未回家支付相关费用。2014年10月,原告父亲要求被告带回孩子,被告借机找原告回家无果,双方分居生活至今。后原告感到婚姻难以为继,形成诉讼。上述事实,由双方当事人陈述、原告提交的结婚证等证据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成婚,其婚姻有坚实的基础。共同生活期间,由于被告及其母亲对原告及孩子照顾不周,引发双方不和,进而分居生活,但夫妻之间并无根本性的分歧和矛盾,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只要被告妥善解决原告家人对原告及孩子的支出问题,夫妻感情是可以和好如初的。另一方面,轻率离婚也不利于孩子健康成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不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王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100无,减半收取50元,由被告王某甲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义务人拒绝履行的,权利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期限为2年,逾期则视为放弃申请执行权,法院将不再立案执行。

审判员  李财文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赵海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