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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105民初3644号

曹卫与宁夏第二建筑有限公司、宁夏第二建筑有限公司第六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0
公开日期
2020-12-17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曹卫;宁夏第二建筑有限公司;宁夏第二建筑有限公司第六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宁0105民初3644号

原告:曹卫,男,1968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个体从业人员,住宁夏银川市。

被告:宁夏第二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银川市西夏区怀远东路68号。

法定代表人:崔成涛,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宁夏第二建筑有限公司第六分公司,住所地宁夏银川市西夏区怀远东路201号。

负责人:朱建军,该公司经理。 原告曹卫与被告宁夏第二建筑有限公司、宁夏第二建筑有限公司第六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6日立案。

原告曹卫于2017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曹卫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曹卫撤诉。 案件受理费5106元,减半收取2553元(实收2553元),由曹卫负担。

审 判 员 刘程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孙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