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吉0203民初338号

吉林市龙潭区金珠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邱林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吉林市龙潭区金珠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邱林平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203民初338号

原告:吉林市龙潭区金珠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市龙潭区金珠镇九座村。

法定代表人:吕靖波。

被告:邱林平,男,1960年12月4日生,汉族,住吉林市龙潭区金珠乡南兰村六组。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市龙潭区金珠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邱林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吉林市龙潭区金珠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未按期缴纳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闫晶轶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 拓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