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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705执保111-1号

何振辉与李子能、梁瑞芳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何振辉,李子能,梁瑞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705执保111-1号

申请人:何振辉,男,1990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

委托代理人:伍芷茜、李孟杰,均系广东新健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李子能,男,1985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

被

申请人:梁瑞芳,女,1987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案外人:广东汇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兴安路15号3号楼713房。组织机构代码:66984827-3。申请人何振辉与被申请人李子能、梁瑞芳因诉讼中的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何振辉向本院提交了财产保全申请,何振辉要求查封、冻结李子能、梁瑞芳价值279937元的财产,并由案外人广东汇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财产担保。本院于2016年2月15日作出(2016)粤0705民初633-1号民事裁定,准许何振辉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该民事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认为:本院作出的(2016)粤0705民初633-1号民事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在人民币279937元价值范围内,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李子能、梁瑞芳的银行存款或者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柳云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嘉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