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705执保111-1号
申请人:何振辉,男,1990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
委托代理人:伍芷茜、李孟杰,均系广东新健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李子能,男,1985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
被
申请人:梁瑞芳,女,1987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案外人:广东汇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兴安路15号3号楼713房。组织机构代码:66984827-3。申请人何振辉与被申请人李子能、梁瑞芳因诉讼中的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何振辉向本院提交了财产保全申请,何振辉要求查封、冻结李子能、梁瑞芳价值279937元的财产,并由案外人广东汇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财产担保。本院于2016年2月15日作出(2016)粤0705民初633-1号民事裁定,准许何振辉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该民事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认为:本院作出的(2016)粤0705民初633-1号民事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在人民币279937元价值范围内,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李子能、梁瑞芳的银行存款或者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柳云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嘉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