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民初字第05120号原告长沙市恒信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红星副食品批发市场综合楼1栋301房。法定代表人王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袁金龙,湖南竞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汤海斌,男,1973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南县浪拔湖乡永太村第八村民小组。被告邹再珍,女,1976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南县浪拔湖乡永太村第八村民小组。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沙市恒信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汤海斌、邹再珍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长沙市恒信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20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长沙市恒信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长沙市恒信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汤海斌、邹再珍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75元,减半收取237.5元,由原告长沙市恒信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石红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日代理
书记员 杨 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