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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莱城执字第2272号

莱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张银培、孟宪玲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0
公开日期
2016-02-26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莱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银培,孟宪玲,张宇,苏义玲,孟兆峰,郎济红,李贞新,屈桂苹,李贞范,许恒英,孟兆华,刘洪美,张东培,亓玉芳,李贞春,张丰香,孟兆强,王淑芬,李才锋,玄增霜,张爱国,王永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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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莱城执字第2272号申请执行人莱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莱芜市鲁中东大街**号。法定代表人崔建强,理事长。被执行人张银培。被执行人孟宪玲。被执行人张宇,被执行人苏义玲。被执行人孟兆峰。被执行人郎济红。被执行人李贞新。被执行人屈桂苹。被执行人李贞范。被执行人许恒英。被执行人孟兆华。被执行人刘洪美。被执行人张东培。被执行人亓玉芳。被执行人李贞春。被执行人张丰香。被执行人孟兆强。被执行人王淑芬。被执行人李才锋。被执行人玄增霜。被执行人张爱国,被执行人王永玲。上列当事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4日作出(2015)莱城商初字第37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该案总标的额7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775元、申请执行费962元,经本院积极采取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义务,未交纳执行费。在执行过程中,已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经本院积极采取强制措施仍不能执结该案,且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新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应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再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 魁

审判员 陈文堂

审判员 王彦昊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文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