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霍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霍执字第185号
申请执行人:李文兵,男,1972年9月16日出生,汉族,霍州市白龙镇白龙村人。
被执行人:闫桂林,男,1960年6月20日出生,汉族,霍州市白龙镇白龙村人。本院在执行李文兵与闫桂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本院(2015)霍民初字第259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经本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闫桂林履行了部分义务。执行中本院已经冻结了被执行的闫桂林的工资账户,但需要长期履行;本院未能查询到被执行人闫桂林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李文兵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蔡 军
审判员 申国忠
审判员 武平新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振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