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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6执40003号

杨吉祥与王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0
公开日期
2016-03-02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杨吉祥,王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6执40003号申请执行人杨吉祥。被执行人王乐。申请执行人杨吉祥诉被执行人王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滨汉民初字第8090号民事调解书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杨吉祥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名下无房产,现查封被执行人汽车两辆车牌号分别为津,并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现王乐但不能执行全部债务,已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

裁定如下:本院(2015)滨汉民初字第809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韩淑芹

审 判 员  孟 绮

人民陪审员  朱焕芹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李合权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