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6执40003号申请执行人杨吉祥。被执行人王乐。申请执行人杨吉祥诉被执行人王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滨汉民初字第8090号民事调解书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杨吉祥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名下无房产,现查封被执行人汽车两辆车牌号分别为津,并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现王乐但不能执行全部债务,已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
裁定如下:本院(2015)滨汉民初字第809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韩淑芹
审 判 员 孟 绮
人民陪审员 朱焕芹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李合权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