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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民终167号

盐城市宁信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盐城市景文彩印包装有限公司、王文才等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0
公开日期
2016-03-02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盐城市景文彩印包装有限公司,盐城市宁信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王文才,孙芹,王鑫,盐城好味王槟榔有限公司,王玉,熊红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民终16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盐城市景文彩印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环保产业园经二路。法定代表人王文才,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盐城市宁信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高新技术产业区振兴路1号研创大厦十楼。法定代表人邵兴贤,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乐林,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乐涛,上海厚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文才,盐城市景文彩印包装有限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孙芹。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鑫。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盐城好味王槟榔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盐都区盐龙街道办事处益民村委会虎踞路1号。法定代表人王玉,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玉,盐城好味王槟榔有限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熊红兰。上诉人盐城市景文彩印包装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盐城市宁信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王文才、孙芹、王鑫、盐城好味王槟榔有限公司、王玉、熊红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2015)都商初字第000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盐城市景文彩印包装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盐城市景文彩印包装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盐城市景文彩印包装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盐城市景文彩印包装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俞静云

代理

审判员  张海静

代理

审判员  杨汉勇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王圆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