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22执101号
申请执行人:王利友,男,1961年7月27日生,汉族,务工,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
申请执行人:侯华玲,女,1965年1月20日生,汉族,务工,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
申请执行人:熊金玲,女,1989年9月21日生,汉族,务工,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
申请执行人:王之宇,男,2011年12月2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
被执行人:胡立福,男,1976年5月15日生,汉族,建筑工程技术人员,住安徽省来安县。
被执行人:王永新,男,1967年10月28日生,汉族,建筑工人,住安徽省来安县。
被执行人:张仁化,男,1980年6月10日生,汉族,建筑装潢工,住安徽省来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利友、侯华玲、熊金玲、王之宇与被执行人胡立福、王永新、张仁化合同纠纷一案中,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8日作出(2015)来民一初字第0169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胡立福、王永新、张仁化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王利友、侯华玲、熊金玲、王之宇赔偿款170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胡立福、王永新、张仁化已付款。至此,本案全部执行完毕,应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8日作出(2015)来民一初字第0169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玉碧
审判员 王飞兵
审判员 郭跃才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房云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