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24民初149号原告陈欢欢,男,1989年11月6日出生,汉族,村民,住巨野县。被告赵化磊,男,1983年8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巨野县。(现下落不明)。被告刘海明,男,1985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巨野县。(现下落不明)。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欢欢与被告赵化磊、刘海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公告送达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换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黄连华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可可本案与原件核对无异注意事项:送达裁定书时应一并送达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告等法律文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