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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执字第6241号

张忠春与张明等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0
公开日期
2016-03-09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忠春,张明,崔柏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丰执字第6241号申请执行人张忠春,男,一九七八年一月六日出生。被执行人张明,男,一九五八年一月十五日出生。被执行人崔柏霞,女,一九六〇年九月一日出生。张忠春与张明、崔柏霞公证债权文书一案,北京市中信公证处于2015年8月17日作出(2015)京中信执字第01271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执行证书确定执行标的为:

一、借款本金人民币壹佰万元整;

二、借款利息(自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七日起至还款之日止的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

三、实现债权所支付的费用(按实际发生额计算)。执行证书生效后,张明、崔柏霞未按执行证书履行义务,权利人张忠春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封张明名下的位于北京市丰台区××的房产,另查,被执行人张明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其债权,待权利人举证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材料申请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的(2015)丰执字第624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赵 乾

代理

审判员  刘海伟

代理

审判员  张蜜蜜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刘靖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