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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执字第1121号

吕某与岳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嘉祥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0
公开日期
2016-02-26
所属地区
嘉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吕玉连,岳远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嘉执字第1121号申请执行人吕玉连被执行人岳远坦申请执行人吕玉连与被执行人岳远坦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8日立案执行。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2013)嘉民初字第256号民事判决书的确认及吕玉连的申请,被执行人岳远坦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吕玉连子女抚养费29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岳远坦主动支付了全部抚养费。其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2013)嘉民初字第256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执行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予以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彭 涛

审判员 迟林强

审判员 刘 强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孔月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