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828执恢47号

李宇帆与李满厢、田素员、田忠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乡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0
公开日期
2016-03-09
所属地区
金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宇帆,李满厢、田素员、田忠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828执恢47号申请执行人李宇帆被执行人李满厢、田素员、田忠盛申请执行人李宇帆与被执行人李满厢、田素员、田忠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和解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本案应依法裁定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金乡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金民初字第31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明伟执行员  杨明龙执行员  袁留见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