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828执恢46号申请执行人高尚宾被执行人山东生金乡县建筑安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高尚宾与被执行人山东生金乡县建筑安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和解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本案应依法裁定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金乡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4)金民二初字第9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明伟执行员 杨明龙执行员 袁留见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