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涟执字第01461号

万亮、黄学书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涟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0
公开日期
2016-03-03
所属地区
涟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万亮,黄学书,余亚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涟执字第01461号被执行人万亮,无业。被执行人黄学书,无业。被执行人余亚玲,会计。万亮、黄学书、余亚玲罚金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涟刑初字第0146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万亮应缴纳罚金40万元,黄学书应缴纳罚金40万元,余亚玲应缴纳罚金35万元。万亮自动履行15万元,黄学书自动履行15万元,余亚玲自动履行13.50万元。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剩余罚金,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15年8月22日移送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黄学书银行存款18万元。三被执行人目前下落不明,本院查询银行、工商、房管、车管等部门,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应予以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涟刑初字第0146号刑事判决书罚金刑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郭文祥执行员  潘 辉执行员  薛玉春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姜宇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