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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大执字第2186号

王春红与陶彩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0
公开日期
2016-02-29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春红,陶彩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石大执字第2186号申请执行人王春红,女,1973年1月25日出生,满族,无业,住大武口区。被执行人陶彩萍,女,1965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住大武口区。本院在执行王春红申请执行陶彩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王春红于2016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了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石大民初字第333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程亚飞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毛 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