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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大执字第1634号

贾丰丰与查永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0
公开日期
2016-02-29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贾丰丰,查永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石大执字第1634号申请执行人贾丰丰,男,1978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大武口区。被执行人查永彬,男,1977年10月9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大武口区。本院在执行贾丰丰申请执行查永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通过查询各商业银行、房管所、车管所等部门,被执行人查永彬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查永彬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5)石大民初字第1961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执行标的90987元,执行费1265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岳 勇

代理

审判员 彭 磊

代理

审判员 程亚飞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毛 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