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泰姜执字第01991号申请执行人许稳兵。被执行人钱友华。许稳兵与钱友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泰姜民初字第010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该判决书,戴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许稳兵借款200000元;钱友华承担连带责任,钱友华返还许稳兵已垫付的案件受理费2150元。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2015年4月22日,本院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分别查询了本地的房产、机动车辆管理机关和多家商业银行,除本院查封被执行人钱友华坐落于怡园新村419幢412室房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机动车辆登记记录和银行存款。2016年1月29日,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协议约定分期还款直至还清为止。如被执行人不按约履行,则申请执行人有权向法院申请恢复原判决的执行程序;因协议的履行尚需时日,申请执行人同意法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和解协议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钱友华已自行和解达成协议。因和解协议的履行尚需时日,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泰姜民初字第0104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钱友华不履行和解协议,则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夏国兴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陈 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