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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羊民初字第7242号

雷庆荣、肖樱丹、肖晓蕾与四川百事通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第三人成都锦运旅游汽车客运有限公司旅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0
公开日期
2018-09-05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旅游合同纠纷
当事人
雷庆荣,肖樱丹,肖晓蕾,四川百事通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成都锦运旅游汽车客运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青羊民初字第7242号原告雷庆荣,女,汉族,1954年2月21日出生,住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委托代理人申宪伟,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原告肖樱丹,女,汉族,1979年12月8日出生,住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委托代理人申宪伟,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原告肖晓蕾,女,汉族,1988年2月10日出生,住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委托代理人申宪伟,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四川百事通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人民中路二段**号*栋**层*单元。法定代表人沈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莹玺,女,汉族,1977年7月3日出生,住成都市成华区。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吴思,男,汉族,1983年12月15日出生,住重庆市南岸区。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第三人成都锦运旅游汽车客运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高科技产业园区兴盛西路*号*幢*层*号。法定代表人钟雪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杜勇,四川经纬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雷庆荣、肖樱丹、肖晓蕾与被告四川百事通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事通公司)、第三人成都锦运旅游汽车客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运公司)旅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杨进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雷庆荣、肖樱丹、肖晓蕾及其委托代理人申宪伟,被告百事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吴莹玺、吴思及第三人锦运公司委托代理人杜勇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雷庆荣、肖晓蕾、肖樱丹诉称,三原告系死者肖保文的妻子及女儿。2014年5月15日,肖保文与被告签订旅游合同,并缴纳相应的旅行费用。2014年5月18日,在旅行过程中,当肖保文坐被告提供的第三人锦运公司的中型客车行驶至康定县G318线2828KM+900M处时,山体落石砸在客车上,致肖保文重伤昏迷,后被送往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医院治疗,不幸于2014年6月3日去世。旅行社作为旅游经营者,事发时未对天气尽到注意义务,所选择的承运人无客运资质、未购买承运人责任险,未尽到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存在过错。故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费用合计514447.94元(医药费70342.8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10元、营养费850元、死亡赔偿金423783.10元、丧葬费18962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百事通公司辩称,原告所述与事实不符合;死者死亡原因系山体落石造成的意外,被告对此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责任。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第三人锦运公司述称,与被告意见一致;事故发生系意外事故,人力不可预见,第三人不存在过错,也不应承担责任。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15日,肖保文朋友汪东代表肖保文、雷庆容与百事通公司签订《团队国内旅游合同》,双方约定肖保文、雷庆容参加由百事通公司组织的木格措3日游,行程自2014年5月17日开始,旅游费用为550元/人,双方并对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百事通公司委托锦运公司承运该次行程。5月18日16时10分,锦运公司所属川AXX**号客车由木格措往泸定方向行驶至康定县G318线2828KM+900M处时,突遇山体落石,造成车内乘客肖保文等3人不同程度受伤及该车受损的交通事故。肖保文随后被送往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医院抢救,病危通知书中载明初步诊断:重型脑伤、原发性脑干损伤、弥漫性轴索损伤、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颅骨多发骨折伴顶部头皮挫裂伤、呼吸循环衰竭,后于2014年6月3日去世。雷庆荣、肖晓蕾、肖樱丹支付医疗费70342.84元。2014年5月22日,在康定县旅游局的组织下,各方形成“5.18意外事故关于垫付伤者家属费用说明”,载明:1、肖保文家属在康定县处理事故所产生的食宿费用暂由百事通公司、锦运公司共同承担;2、百事通公司、锦运公司需分别派工作人员协助受伤游客家属在康定县处理此事;3、受伤游客家属在康定县每日产生费用按1000元/天核算,该费用包括住宿、餐饮、交通等日常开销,总计按12天核算,总计12000元;4、百事通公司已先支付5.18-5.22费用5887元,需再支付5.23-5.29日费用2000元;锦运公司需支付5.23-5.29费用5000元;5、百事通公司及锦运公司需再支付的费用7000元交由肖保文家属管理及支付。另查明,雷庆荣、肖晓蕾、肖樱丹分别系死者肖保文的妻子及女儿。锦运公司经营范围为市际包车客运(旅游)、县际包车客运(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18年6月29日)。前述事实,有雷庆荣、肖晓蕾、肖樱丹身份信息、户籍信息、亲属关系证明、公证书、百事通公司及锦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旅游合同、旅游报名表、行程单、门诊及住院病历、死亡证明书、火化证明、医疗费用票据、道路交通事故证明、“5.18意外事故关于垫付伤者家属费用说明”等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在案予以证实。审理中,雷庆荣、肖晓蕾、肖樱丹提交《康定历史天气查询》网页截图,拟证明事故发生当天系阵雨,百事通公司未尽合理注意义务。该截图载明康定县2014年5月18日系阵雨,气温为9度至17度,风力为微风。百事通公司质证称不予认可该截图,由于事故发生系山体落石所致,也不足以证明百事通公司未尽到注意义务。锦运公司质证称不予认可该截图,当天并未下雨,即使下雨,由于事故发生系山体落石所致,是意外事件,锦运公司无过错。

本院认为,肖保文与百事通公司所形成的旅游服务合同关系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遵照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履行。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肖保文参加百事通公司组织的旅游活动中受伤、死亡,百事通公司的经营行为是否存在过错、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以及就承运人是否有客运资质、未购买承运人责任险,百事通公司是否存在过错。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所载明的内容,可以看出肖保文的受伤原因系山体落石所致,雷庆荣、肖晓蕾、肖樱丹提交《康定历史天气查询》网页截图仅能证明事发当天存在下雨的情形,但下雨并非必然导致山体落石,该事故发生应属于人力不可预见、不可抗拒的意外事件,雷庆荣、肖晓蕾、肖樱丹也未举证证明在事件发生时,百事通公司有违约行为或对事件所致人身伤害存在过错,故雷庆荣、肖晓蕾、肖樱丹关于百事通公司在履行旅游合同时在合同安全保障义务存在过错的主张不能成立;而百事通公司所委托的承运人锦运公司具有相应的客运资质,其是否购买承运人责任险仅涉及事后的损失赔偿能否实现的问题,且根据雷庆荣、肖晓蕾、肖樱丹所提交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六条“客运经营者、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分别为旅客或者危险货物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客运经营者、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未按规定为旅客或者危险货物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投保;拒不投保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之规定,购买承运人责任险系客运经营者的义务,尚不足以构成百事通公司的过错责任,故对雷庆荣、肖晓蕾、肖樱丹要求百事通公司就承运人锦运公司是否有客运资质、是否购买承运人责任险承担违约责任的诉讼主张,无相应证据及法律依据予以佐证,故本院不予支持。综上,雷庆荣、肖晓蕾、肖樱丹的诉讼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雷庆荣、肖晓蕾、肖樱丹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944元,减半收取为4472元,由原告雷庆荣、肖晓蕾、肖樱丹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杨进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