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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京谏商初字第93号

谢峰超与镇江强龙混凝土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0
公开日期
2016-03-03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谢峰超,镇江强龙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京谏商初字第93号原告谢峰超。委托代理人钟阳广,镇江市京口区谏壁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镇江强龙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喜龙,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红玉,江苏汇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何之奇,江苏汇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谢峰超与被告镇江强龙混凝土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期间,原告于2016年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峰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9元,减半收取405元,由原告谢峰超负担。

审判员  周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唐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