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淮法非诉行审字第347号申请执行人淮安市淮安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陈爱军,该××主任。委托代理人赵红,淮安市××区××闸计生站站长。被执行人于正勇。被执行人赵素芳。申请执行人淮安市淮安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查明,被执行人于正勇、赵素芳夫妇于2013年10月违反《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违法多生育一个孩子,男孩。申请人执行人于2015年6月17日根据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和《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作出淮计征收决定(2015)第50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决定如下:对被执行人于正勇、赵素芳夫妇各征收社会抚养费人民币44076元,合计征收56656元。因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不履行义务又不提起诉讼,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淮安市淮安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所作出的淮计征决定(2015)第50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和法规正确,符合申请执行的条件,应准予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淮安市淮安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所作出的淮计征决定(2015)第50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本院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邵凤兵
审 判 员 季学平
人民陪审员 孙 军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闫瑞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