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1181民初259号

闫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冀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9
公开日期
2016-02-25
所属地区
冀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闫某,张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冀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81民初259号

原告:闫某。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闫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闫某于

二0一六年二月十九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闫某负担。

审判员  张云秋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贾 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