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冀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81民初259号
原告:闫某。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闫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闫某于
二0一六年二月十九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闫某负担。
审判员 张云秋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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闫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冀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81民初259号
原告:闫某。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闫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闫某于
二0一六年二月十九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闫某负担。
审判员 张云秋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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