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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503执32号

申请人许XX与被执行人双鸭山市XX乡XX村村民委员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鸭山市岭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9
公开日期
2016-02-26
所属地区
双鸭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许XX,双鸭山市长胜乡XX村村民委员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岭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503执32号申请执行人许XX,男,1947年1月2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2305031947********,系双鸭山市长胜乡XX村村民,住双鸭山市岭东区XX路*******号。被执行人双鸭山市长胜乡XX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双鸭山市岭东区XX村。法定代表人徐XX,系该村民委员会主任。关于许XX申请执行双鸭山市长胜乡XX村村民委员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许永XX2015年11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因被执行人双鸭山市XX乡东XX村民委员会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履行给付义务,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9090.00元,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1)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许XX与被执行人双鸭山市XX乡XX村村民委员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2015)岭商初字第10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现已执行完毕,本案结案。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付清勋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于 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