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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章商初字第3739号

章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恩寿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9
公开日期
0001-01-01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章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恩寿,张金玲,牛乐东,李予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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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章商初字第3739号原告章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章丘市。法定代表人马秀东,理事长。委托代理人仇玉三,男,该社工作人员。被告李恩寿,男,生于1982年10月22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被告张金玲,女,生于1978年2月25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被告牛乐东,男,生于1977年2月19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被告李予喜,男,生于1987年9月1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章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李恩寿、张金玲、牛乐东、李予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章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陈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记录刘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