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章商初字第3739号原告章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章丘市。法定代表人马秀东,理事长。委托代理人仇玉三,男,该社工作人员。被告李恩寿,男,生于1982年10月22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被告张金玲,女,生于1978年2月25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被告牛乐东,男,生于1977年2月19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被告李予喜,男,生于1987年9月1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章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李恩寿、张金玲、牛乐东、李予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章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陈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记录刘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