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三初字第733号原告魏占全,男,汉族,居民。被告青海省盛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委托代理人李志强,青海启晨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施兰蕙,女,该公司销售部置业顾问。本院在审理原告魏占全诉被告青海省盛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魏占全于2016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魏占全以“我与该公司已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其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占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8元减半收取1204元由原告魏占全负担。
审判员 孙燕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杜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