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鲁1525刑初20号公诉机关山东省冠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代某甲,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5年1月9日被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1月26日被冠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山东省冠县人民检察院以冠检公刑诉(2016)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代某甲犯妨害公务罪,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冠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艳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代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月13日15时许,代某乙(已判决)和代洪亮(另案处理)在得知同村的代朝阳将被冠县公安局拘留的消息后,在冠县清泉街道办事处代屯村代朝阳的山东旭日东升投资有限公司内,商定以点炮的方式聚集代屯村村民,一起到冠县公安局阻止拘留代朝阳,随后代洪亮、代朝旺、代刚华及被告人代某甲等人到代屯村中间十字路口以北街上点炮。听到炮声后,代某丙、代某丁、代某戊(三人已判决)等村民陆续来到十字路口。代某乙将代朝阳在冠县公安局里的事实告知代某丙后,代某丙给代朝阳打电话询问,后代朝阳又给代某丙打电话让他到冠县公安局拿手机,代某戊遂驾车载着代某丙、代某丁去冠县公安局拿代朝阳的手机。代某丙等三人拿到手机后,看到代某丙上了一辆警车,且警车在其后同向行驶。代某戊驾车到达代屯村中间十字路口后,代某丙、代某丁、代某戊下车向村民呼喊代朝阳在后边警车上,号召大家把警车拦住。村民立即围拢起来,将押解代朝阳进行羁押前体检途经该路口的警车拦停。接着代某甲、代某乙、代某丙、代某丁、代某戊等人站在警车周围与民警争吵、起哄,后代某丙、代某丁、代某甲等人将代朝阳拥推出人群,致使其逃脱后潜逃十余日才被抓获归案,造成极坏的社会影响。另查明,被告人代某甲于2015年1月9日到冠县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代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代某乙、代某丙、代某丁、代某戊、王永涛等人证言;书证公安干警证明材料,被告人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代某甲伙同他人以强行拦截、起哄闹事的方式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有自首情节,庭审中认罪、悔罪,可从轻处罚,念其初犯并依法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代某甲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宋纪高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刘震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