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82执418号申请执行人刘贵平。被执行人张家港市成隆毛纺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经济开发区(河头村)。法定代表人陈龙,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刘贵平与被执行人张家港市成隆毛纺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张家港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11月5日作出的张劳人仲案字(2015)第1154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1、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张家港市成隆毛纺有限公司应当支付刘贵平停工留薪期工资19250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6300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0000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95000元、伤残津贴7350元、辅助器具安装费15000元;上述款项共计399600元,扣除张家港市成隆毛纺有限公司已经支付的停工留薪期工资9615元后,余款389985元由张家港市成隆毛纺有限公司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2、张家港市成隆毛纺有限公司履行完第一项给付义务后,双方终止工伤保险关系。3、驳回刘贵平的其他仲裁请求。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刘贵平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14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查明,双方自愿协商,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如下:1、申请执行人刘贵平同意被执行人张家港市成隆毛纺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8日前给付100000元,于2016年2月6日前给付100000元,于2016年4月30日前给付189985元,利息申请执行人刘贵平自愿放弃。2、另外,申请执行人刘贵平同意于2016年1月29日搬离被执行人张家港市成隆毛纺有限公司的宿舍,从此再也不住在里面。3、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现双方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故申请执行人刘贵平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和解协议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并且申请执行人刘贵平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张家港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张劳人仲案字(2015)第1154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不按期履行义务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晓波
审判员 黄春法
审判员 赵云凤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徐兴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