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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舟普执民字第381号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普陀支行、浙江晨业船舶制造有限公司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9
公开日期
2021-09-07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普陀支行;浙江晨业船舶制造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舟普执民字第381号申请执行人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普陀支行被执行人浙江晨业船舶制造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49824204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舟普商初字第01037号,依法向被执行人浙江晨业船舶制造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浙江晨业船舶制造有限公司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浙江晨业船舶制造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

裁定如下:冻结浙江晨业船舶制造有限公司(证件号码:)在中国银行浙江省分行的00×××10的存款美元300000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马利斌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童 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