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东民一初字第01412号本院2015年12月30日对原告王健、张玉芳、王炜、王琦诉被告朱金普、赵西英、朱媛媛、朱双双及第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颍泉支行、安徽继华置业有限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作出的(2015)东民一初字第01412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以补正,现
裁定如下:民事判决书第2页第14行“
负责人:张继华,该律师事务所律师”补正为“
法定代表人:张继华,该公司董事长”。
审 判 长 陈 波
人民陪审员 周 莉
人民陪审员 赵友坤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马惠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