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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民一初字第01412号

王健、张玉芳等与朱金普、赵西英等补正笔误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9
公开日期
2016-02-25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东民一初字第01412号本院2015年12月30日对原告王健、张玉芳、王炜、王琦诉被告朱金普、赵西英、朱媛媛、朱双双及第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颍泉支行、安徽继华置业有限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作出的(2015)东民一初字第01412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以补正,现

裁定如下:民事判决书第2页第14行“

负责人:张继华,该律师事务所律师”补正为“

法定代表人:张继华,该公司董事长”。

审 判 长 陈 波

人民陪审员 周 莉

人民陪审员 赵友坤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马惠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