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怀民初字第1416号原告张某。委托代理人石瑞兰,河北天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孟某。
原告张某与被告孟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祁丽娟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石瑞兰、被告孟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某诉称,我于1992年经人介绍与被告孟某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于1993年生育长女张新月,××××年××月××日生育长子孟晓磊。我是招女婿,被告到我家生活。婚后我与被告感情一般。因夫妻年龄差距较大,语言无法沟通,而且被告经常性地喝酒滋事。2015年9月22日我怀孕做流产手术,被告怀疑我有相好的,就往走撵我,导致我于2015年10月20日与其分居。无奈,我只好寻求解脱,为了双方各自幸福只好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公断。原告向本院提供赤城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证明一份,证明原被告于××××年××月××日在赤城县大海陀乡登记结婚。
被告孟某辩称,我与原告感情并未破裂。刚介绍时原告父亲不同意我们的婚姻,后原告就自动跟我到内蒙打工,我们婚姻基础是好的。婚后我是喝酒了,但都是原告负责给我买,我也没惹事,在共同生活期间发生口角是难免的。原告想和我离婚是因为,她在环卫处干活时认识张姓男人,影响了我们夫妻感情。无论原告做错什么我都原谅她。2015年10月20日原告与我分居后,我派家里人多次说和,希望原告为了家庭、为了孩子和我共同生活。
经审理查明,原告张某于1992年经人介绍和被告孟某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分别于1993年生育长女张新月,××××年××月××日生育长子孟晓磊。婚后原被告因家庭琐事发生过纠纷。2015年9月22日原告怀孕做流产手术,被告怀疑原告怀孕是与其他男人所有,原告为此于2015年10月20日离家和被告分居生活,被告亦派家人多次说和原告,希望原告回家共同生活,均未果。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组成家庭,因生活琐事发生纠纷是难免的。从1992年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至今共同生活23年里,夫妻二人能够相互关心,相互体贴。2015年9月22日虽因原告做流产手术,双方为此产生矛盾,导致原告与被告分居生活,但被告多次派家人说和,希望得到原告的谅解,原被告还是能共同生活的,夫妻感情并未破裂。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张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祁丽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田建军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