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73民终48号上诉人上海新德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陈一新,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上海新德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德公司”)不服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16)沪0107民初1877号不予受理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新德公司称,上诉人已向原审法院提交起诉所需证据材料,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根据本市关于审理知识产权案件地域分片管辖的规定,本案属于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新德公司认为原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错误,故请求本院依法撤销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16)沪0107民初1877号民事裁定书,并依法裁定准予原告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信息网络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本案中,上诉人上海新德通信设备有限公司诉邢台润联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及邢台润联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利用信息网络实施侵权,上诉人住所地法院具有管辖权,而上诉人住所地位于本市嘉定区,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一审知识产权案件管辖的规定》,普陀区人民法院管辖嘉定区内的一审知识产权案件,故普陀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应予支持。原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不当,应予纠正。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16)沪0107民初1877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钱光文
代理
审判员 朱宇明
代理
审判员 岳琦亩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凌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第二十五条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