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711执97号
申请执行人: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
法定代表人:耿梅红,院长。
被执行人:戴某某。本院在执行戴某某诈骗刑事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正在监狱服刑,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新中刑二终字第163号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种同刚执行员 郝建新执行员 李 涛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高新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