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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711执97号

戴某某刑事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9
公开日期
2016-02-26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戴某某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711执97号

申请执行人: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

法定代表人:耿梅红,院长。

被执行人:戴某某。本院在执行戴某某诈骗刑事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正在监狱服刑,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新中刑二终字第163号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种同刚执行员  郝建新执行员  李 涛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高新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