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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29执16号

曹某甲与李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嘉祥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9
公开日期
2016-02-26
所属地区
嘉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曹某甲,李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829执16号申请执行人曹某甲,农民。被执行人李某,农民。申请执行人曹某甲与被执行人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7日立案执行,根据已经生效的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2014)嘉民初字第2300号民事判决书的确认及曹某甲的申请,被执行人李某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曹某甲308元每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某支付了案款3747元,其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2014)嘉民初字第2300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予以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田吉岗

审判员  张凤君

审判员  王衍奎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曹泽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