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112执1019号申请执行人汤四姐,女,1982年6月28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合肥市。被执行人上海鼎玉铉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被执行人世雅(上海)服装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闵劳人仲(2015)办字第6469号裁决书,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24,671.70元及执行费270.08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上海鼎玉铉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世雅(上海)服装设计咨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4,941.78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按银行贷款利率加倍计付的利息,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奚国华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吴 军附:相关法律条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