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421民初473号
原告:胡东辉,男,1984年10月1日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凤台县。
被告:潘雄,男,1986年11月9日生,汉族,工人,住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胡东辉诉被告潘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不能直接送达,需公告送达,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将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史太宗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晓亚 更多数据:
胡东辉与潘雄民间借贷纠纷一审简转普民事裁定书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421民初473号
原告:胡东辉,男,1984年10月1日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凤台县。
被告:潘雄,男,1986年11月9日生,汉族,工人,住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胡东辉诉被告潘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不能直接送达,需公告送达,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将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史太宗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晓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