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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421民初473号

胡东辉与潘雄民间借贷纠纷一审简转普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9
公开日期
2016-02-22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胡东辉,潘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421民初473号

原告:胡东辉,男,1984年10月1日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凤台县。

被告:潘雄,男,1986年11月9日生,汉族,工人,住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胡东辉诉被告潘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不能直接送达,需公告送达,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将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史太宗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晓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