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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0民初3162号

李文涛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9
公开日期
2021-09-18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李文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0民初3162号起诉人李文涛,男,1964年1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北京市。委托代理人张奕,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沈媛媛,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2016年2月15日,本院收到起诉人李文涛的起诉状,请求本院判令:1、将起诉人与被起诉人上海中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第三条约定的每平方米房屋建筑面积单价变更为人民币40,157.32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将起诉人购买上海市杨浦区殷高东路XXX弄XXX号楼102室房屋(以下简称系争房屋)的总价款变更为6,144,947.08元(具体以司法鉴定结果为准);2、被起诉人返还起诉人多余支付的购房款3,477,571.92元,并赔偿起诉人以2,892,519元为基数,从2012年6月16日起、以585,052.92元为基数,从2013年6月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3、被起诉人对其交付给起诉人系争房屋的隔音问题、供水问题予以修复,并按每日1,000元的标准向起诉人赔偿从2014年4月29日起至全部修复完毕之日止因该房屋质量问题给起诉人造成的损失;4、本案诉讼费由被起诉人承担。经审查,

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除非仲裁协议无效。本案中,双方签订的《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明确约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向厦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仲裁约定有效,故本案不属本院管辖。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二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起诉人李文涛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汪钧铭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曲昱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二十三条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