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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311财保16号

合肥市康华设备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安徽和鼎轮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9
公开日期
2016-02-26
所属地区
蚌埠市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合肥市康华设备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和鼎轮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11财保16号

申请人:合肥市康华设备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

法定代表人:阮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毕井涛,安徽皖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安徽和鼎轮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张应安,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合肥市康华设备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安徽和鼎轮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在仲裁程序中申请财产保全,蚌埠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2月19日将合肥市康华设备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保全申请移送本院,要求对被申请人安徽和鼎轮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7671385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合肥市康华设备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分公司为申请人合肥市康华设备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担保金额7671385元。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合肥市康华设备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已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安徽和鼎轮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7671385元。

二、冻结申请人合肥市康华设备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分公司为申请人合肥市康华设备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提供的担保金7671385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任 波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周雅洁附相关法律文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交人民法院。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