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湖吴执民字第3254号申请执行人郑佰明被执行人浙江有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145880010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湖吴康商初字第00511号,依法向被执行人浙江有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浙江有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浙江有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
裁定如下:冻结浙江有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证件号码:)在中国农业银行浙江省分行的50×××34的存款人民币1493952.0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沈 巍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刘佳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