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424民初字第00456号原告郭某,男。被告郭某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与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于2016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郭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郭某承担。
审判员 王 煜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陈伟超 搜索“”
郭某与郭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424民初字第00456号原告郭某,男。被告郭某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与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于2016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郭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郭某承担。
审判员 王 煜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陈伟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