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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424民初字第00456号

郭某与郭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9
公开日期
2016-02-26
所属地区
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郭某,郭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424民初字第00456号原告郭某,男。被告郭某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与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于2016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郭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郭某承担。

审判员 王 煜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陈伟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