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902执25号申请执行人山东凝创气体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经济开发区经十西路8299号(华东汇峰钢材物流巷内)。法定代表人张仁峰,职务总经理。被执行人泰安市泰山轻工机械厂,住所地徐家楼民营工业园灵芝路。法定代表人李瑜,职务厂长。申请执行人山东凝创气体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泰安市泰山轻工机械厂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泰山民初字第228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根据对被执行人身份信息的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该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规定,应当终结该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可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恢复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2015)泰山民初字第228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韩光宏
审判员 王立瑶
审判员 王志貌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商 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