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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902执23号

XX与南京双运物流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9
公开日期
2016-02-26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XX,南京双运物流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902执23号申请执行人XX,男,汉族,1967年出生,住泰安市岱岳区。被执行人南京双运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六合经济开发区时代大道。法定代表人吕万成,总经理。申请执行人XX与被执行人南京双运物流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泰山商初字第78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提取了被执行人南京双运物流有限公司在中粮可口可乐公司的运作保证金及运费419311.66元,现该笔款项已过付给申请人XX;并冻结了被执行人南京双运物流有限公司在江苏中央空调工程有限公司的债权20万元整。因该款双方还在审计中,暂时无法提取。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该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规定,应当终结该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可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恢复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2015)泰山商初字第78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韩光宏

审判员  王立瑶

审判员  王志貌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商 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