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2民初1117号原告徐根林。被告孙兰芬。第三人张家港市锦丰镇建设管理服务所,住所地张家港市锦丰镇人民政府。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根林诉被告孙兰芬、第三人张家港市锦丰镇建设管理服务所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根林于2016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根林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根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76元减半收取2338元,由原告徐根林负担。
审判员 杨建军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丁亚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