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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82民初1117号

徐根林与孙兰芬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9
公开日期
2016-02-26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当事人
徐根林,孙兰芬,张家港市锦丰镇建设管理服务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2民初1117号原告徐根林。被告孙兰芬。第三人张家港市锦丰镇建设管理服务所,住所地张家港市锦丰镇人民政府。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根林诉被告孙兰芬、第三人张家港市锦丰镇建设管理服务所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根林于2016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根林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根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76元减半收取2338元,由原告徐根林负担。

审判员  杨建军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丁亚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