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2093号申请执行人董海锋。被执行人迟玉高。申请执行人董海锋与被执行人迟玉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日作出(2014)东商初字第16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欠款8035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迟玉高未能履行上述法律义务,权利人董海锋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审查后于同日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被执行人的信息,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存款信息,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经合议庭合议先行终结本案本次的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2015)东执字第2093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或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世伟
审判员 梁作宝
审判员 法乐红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谭 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