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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文民一初字第840-2号

许资东诉施红生、河南康臣置业有限公司、第三人王保锋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9
公开日期
2016-02-29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当事人
许资东,施红生,河南康臣置业有限公司,王保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文民一初字第840-2号原告许资东,男,1965年11月2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代福华、吕小兵,河南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施红生,男,1958年5月22日出生。被告河南康臣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文峰区紫薇大道安泰苑小区D区3号楼3单元601号。法定代表人施红生,职务执行董事兼经理。第三人王保锋,男,1982年7月9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许资东诉被告施红生、河南康臣置业有限公司、第三人王保锋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许资东于2016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许资东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资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许资东负担。

审 判 长  刘艳丽

审 判 员  刘亚峰

审 判 员  和晓璞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代理

书记员  崔 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