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91民初315号原告刘进。被告江苏明康汇健康食品有限公司无锡长江北路店,住所地江苏省新区长江北路280-286号新区哥伦布广场地下一层。负责人江伟。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进与被告江苏明康汇健康食品有限公司无锡长江北路店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进于2016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进提出撤诉申请,系其自行处分民事权利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此款已由刘进预交),由刘进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牛文冉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殷 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