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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02民初437号

夏洪全与王效刚、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扣押船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9
公开日期
2016-02-23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夏洪全,王效刚,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02民初437号原告夏洪全。被告王效刚。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夏洪全诉被告王效刚、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寿光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扣押被告王效刚所有的鲁V×××××号小型客车一辆,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款、第十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扣押被告王效刚所有的鲁V×××××号小型客车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吕 虹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代

书记员  田润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