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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27民初308号

张风良与张风岭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9
公开日期
2016-02-26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张风良,张风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27民初308号

原告(反诉被告):张风良。

被告(反诉原告):张风岭。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张风良诉被告(反诉原告)张风岭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风良、反诉原告张风岭于2016年2月19日分别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风良、反诉原告张风岭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风良、反诉原告张风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反诉费150元,共计300元,由原告张风良负担150元、反诉原告张风岭负担150元。

审判员  胡永冈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陈苒苒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