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27民初308号
原告(反诉被告):张风良。
被告(反诉原告):张风岭。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张风良诉被告(反诉原告)张风岭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风良、反诉原告张风岭于2016年2月19日分别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风良、反诉原告张风岭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风良、反诉原告张风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反诉费150元,共计300元,由原告张风良负担150元、反诉原告张风岭负担150元。
审判员 胡永冈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陈苒苒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