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02执1277号申请执行人王东生被执行人温州宏武鞋材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5751077X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浙温民终字第03220号,依法向被执行人温州宏武鞋材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温州宏武鞋材有限公司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温州宏武鞋材有限公司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
裁定如下:冻结温州宏武鞋材有限公司(证件号码:)在中国工商银行浙江省分行的12×××14的存款人民币40000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夏益民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林任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