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郯民初字第4763号原告李润琪法定代理人李蔚被告李刚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润琪与被告李刚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李刚在中国农业银行账户的工资、存款22万及相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予以冻结、查封,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李润琪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告李刚在中国农业银行账户的工资、存款22万及相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予以冻结、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周东方
二0一五年十二月十五
书记员 王柯桐 搜索“”